保利联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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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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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460-1 号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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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宝
山北路 213 号久联华厦 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胜杰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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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
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32,929,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87,625,309 股的
47.768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4,973,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07%。
3.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
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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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2,765,9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96%;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 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9,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4%;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1%;弃权 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保利联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2,765,9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96%;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 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9,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4%;反对 12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1%;弃权 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5%。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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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232,765,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93%;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弃权 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8,6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0%;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4%;弃权 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5%。
表决结果:当选。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计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毅先生、郭建全先生、饶玉女士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 补选张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232,71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14,76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751%。
表决结果:当选。
4.02 补选郭建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232,71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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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14,76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751%。
表决结果:当选。
4.03 补选饶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232,716,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 14,76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751%。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第 1-4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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