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提交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定向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 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宏前、张瑞彬、李萍 202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