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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04-30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利联合”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 11 号令)《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深入推
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
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
60 号)及《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保
集字〔2020〕9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各级企
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各级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实
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
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力争发现问题,明确
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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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风控管理中心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
责人)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每半年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掌握审计、
财务、税务、法律、工程、风险管理等综合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建立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
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形成“上审下”
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
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
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保持独立性和职业
谨慎,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对
审计工作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条对于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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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资产的有功人员,应当提
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编制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和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重大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
况,贯彻公司发展改革方案、“三重一大”、年度经营计划
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
营绩效、重大财务异常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包括:销
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重大工程(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
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赌模式并购投资、混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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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制改革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七)依据《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管理的领导
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坚持以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所属二级子企
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对
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
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组织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进行后续审计。
    (十一)按照国家审计署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公司档案
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应当加强对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工作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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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独立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配合集采中
心做好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如实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
资料。
    (二)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的有
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进
行询问或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
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对涉嫌构成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相关行
为,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
    (六)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或所属单位提出表彰建
议。
    (八)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九)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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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
单位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并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
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为: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关
注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为: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
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交
换审计结论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为: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为: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
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认真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执行
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
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
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
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响审计结果公正性的,应当予以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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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决
定。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
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
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党委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
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果。
                 第五章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者的
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关注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
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目的。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六)审计方式。
    (七)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八)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九)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通知》由公司下达,向被审计者通知
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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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成员。
    (四)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部门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三条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
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
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
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
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
事实是否确实存在而取得证明,所进行签证的审计签证单。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
计调查记录。
    (四)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
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实施审计的时间。
    (四)审计过程记录。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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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
价、处理意见和建议;5.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
说明;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五)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八)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1.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
有关的资料;2.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
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
印件或摘录件;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
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
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
行评价。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
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落实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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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当及时、认真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下发 3 个月内将整
改结果书面上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八条各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
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组织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逐
级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
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保利联合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金融、人力资
源、纪检监察、党委巡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
工作机制。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
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风控
与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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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利部门应当保障内部
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
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
人员,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保利联合所属一级子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报保利联合风控管理中心
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久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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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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