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30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
虑资本市场环境及疫情影响而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
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宏前、王强、李德军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