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9-30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的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
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疫情影响而作出的
审慎决策,董事会提议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决定符合
《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按
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宏前、王强、李德军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