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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7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
集资金专户销户的独立意见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简称“龙集公司”)
现代物流服务工程项目”建设期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在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后,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待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
入自有资金账户,公司将注销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及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公司 610、611 码头改建工程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 司 610、611 码头改建工程
项目投 资 事 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仪征港区实施
610、 611 码头改建工程项目。我们认为,该项投资有利于提高码头安全性、环
保性、可靠性,满足安全环保的需要,符合安全监管要求,规避安全违法风险。
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 司投资约 2.49 亿元实 施 610、 611 码头
改建工程项目。

    四、关于龙集公司 CFS 835D 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龙集公司 CFS 835D 物流仓库
建设项目投资事 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龙集公
司拟在龙潭港区建设 CFS 835D 物流仓库。我们认为,该项投资有利于提升龙集
公司仓储能力,逐步优化调整装拆箱货源结构,减少物流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龙集公司投 资约 3,137 万元建
设 CFS 835D 物流仓库。

    五、关于签订龙潭铁路专用线占用龙潭四期土地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龙集公司签订龙潭铁路专用线占
用龙潭四期土地补偿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龙集公
司拟签订四期铁路专用线征用土地补偿协议,项目涉及龙集公司的土地补偿总费
用为 25,893,751 元。我们认为,该协议是因南京港龙潭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需要
而签订的,有利于尽早实现港区公铁水联运物流模式,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协
议签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龙集公司
签订龙潭铁路专用线占用龙潭四期土地补偿协议。

    六、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核通过,李海光同志、杨国锋同
志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
则》的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拟聘任刘金光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
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候选人的资料。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经审阅
被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聘任刘金光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