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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5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1-03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24 日(周四)下午 14: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8 号万达广场

C 座 2111 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体 时 间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327,660,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03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 包括股东 代表) 共计 2 人, 代表股份 数为

327,604,6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6915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55,42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1145%。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统计现

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 股,网络投

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1,50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8354%;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53,92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646%;现场表决方式表

决弃权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0660%;反对股份数 53,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34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议通过,狄锋同志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向平原同

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

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 股,网络投

票表决同意股份数 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8309%;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55,42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691%;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

权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反对股份数 55,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