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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4-30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转和审慎、科学决
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为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定,依照法
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重大事项,接受股东大会、监事
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
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含独立董事),设董事
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主要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与发展、提名与薪酬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代
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
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
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条 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各位
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
    2.地点和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临时董事会议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
议案之草件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
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
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
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做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将决议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
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席会议董事应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书面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
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及其代
理人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
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存
放于公司及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四章 董事会决策及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和规则。
    1.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1)重大的经营活动方案,包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
度投资计划等方案,应由总经理主持,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参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负责主持计划方案的实施,董事会进行结
果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因环境等因素导致重大经营方案需做出
调整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制定调整方案,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2)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投资项
目)(单项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总额的 20%以下),应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实
际情况审慎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负责主持
实施公司的新建和改扩建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
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
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3)重大对外投资决策(单项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20%以下),应由总经理主持,
公司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对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及所处行业
前景进行详细的调研,编写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方案,报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对外投资
由总经理负责主持实施。单项标的 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决策
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重要财务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公司的重要财务决策,包括财务预决算、重大融资活动和对
外担保活动等。应由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主持,公司相关部门
参与,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方案,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
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重要财
务决策方案,由总经理、总会计师主持实施。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按照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名
德才兼备的人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采用年薪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董事会在每年初董事会年度会议召开之前,对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上一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董事会、总经理在
每年初董事会年度会议召开之前,对副总经理、三总师上一年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奖励和惩诫的主要依据。考评活动由董事长主持实施。
    4.重大事项利用外部决策咨询力量的程序和规则: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利用外部决策咨询力量: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2)公司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的情况;
    (3)公司需要专业机构、人员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要管理
变革行为进行方案设计、结果评估的情况;
    (4)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在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
深入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重大事项的决
策缺少专业依据时,应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对重大事项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
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
事会,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五章 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不需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十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1.董事应具备发展战略、财务、法律等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2.具备董事任职资格,并具有:
    (1)正直和责任心。董事会成员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
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董事会决定行动并且愿意
对自己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董事会成员应具备能够对各方面问题
作出明智的、成熟的判断的能力;
    (3)财务知识。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
业绩,董事会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
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4)团体意识。董事应重视董事会整体的业绩,乐于倾听
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
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5)高业绩标准。董事会成员应具有能够反映业绩标准的
个人成就;
    (6)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
    3.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有下列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3.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4.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他领导职务;
    5.非股东董事获得与股东董事相应标准的报酬和津贴;
    6.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1.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
责任;
    3.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
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
免除责任;
    4.董事会决议造成股东和公司利益损失的,如证明参与决策
的董事已经按商业判断原则行事,确实履行了诚信与勤勉义务的,
可以免除责任;
    5.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承担《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得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违背的关联交易;
    3.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
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6.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7.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8.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未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同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9.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10.未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不得接收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11.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储存;
    12.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13.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
众利益的要求,或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并保证:
    1.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2.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具体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3.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4.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5.认真阅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的经
营管理状况;
    6.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对自身行为给公司和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
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会按委托人的意愿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董事应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将该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8.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9.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在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10.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
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
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2.该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尚未解除的责任;
    3.兼任总经理的董事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
    4.公司正在或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章 董事的选举
    第二十八条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除首届董事外,
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提
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1)董事长听取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初步确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长负责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3)董事长负责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评估和考察;
    (4)董事长向董事会提交董事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5)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程序:
    (1)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报请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每一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不得超过董事会
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提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二十天将董事候选
人名单提交董事会;
    (3)董事长负责对股东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审
核,若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资格不符合公司规定,董事会必须于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天将否决意见反馈给提交名单股东;
    (4)提名股东必须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十天重新拟定董
事候选人名单,逾期视为放弃董事提名权。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的确认程序:
    按照以上程序,由董事长负责汇总合格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
董事会会议通过。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
    第三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的选举程序:
    按前述程序产生的董事候选人均参加选举,选举采取累积投
票制。董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获得票数较多者当选。独立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计数,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七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2.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
决定;
    2.公司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公司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3.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
    1.独立董事出现不符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
    2.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职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力:
    1.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
    (8)与公司其他董事一样,在董事会拥有一票的表决权;
    (9)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发表的意见
予以记录并公布;
    (10)有权查阅公司档案及财务帐本,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11)对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配股、增发股票、收购、合
并、分立事项时,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并要求向公众披
露其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1-5 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同意。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酬薪;
    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5.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1.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2.公司保证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责任:
    1.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议决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独立董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2.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
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1.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2.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为贤,善于团结同志;
    3.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党委和
工会之间的关系;
    4.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和了
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
    5.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6.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
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7.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应分开任职。董事长
不得行使公司总经理的职权。当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需公司法
定代表人介入事项但又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总经理职权时,
董事长应授权公司总经理代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考核董事长的指标
    1.净资产;
    2.实现利润总额;
    3.上交利税额;
    4.营业总收入;
    5.净资产增长率;
    6.实现利润增长率;
    7.净资产利润率。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由公司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给予其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现金奖励;
    2.实物奖励;
    3.其他奖励。
    第五十条 董事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的失误或决策失误,
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因决策失误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累计占公司净资产 5%以
上(含 5%)者,视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用人不当,给公司信誉造成极坏影响,给予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
    3.在董事长授意下,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造假帐,隐瞒收入,
虚报利润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情形之
一者,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
审计。


                     第九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
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4.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5.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有关部门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
具的报告和文件;
    2.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
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3.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
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4.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
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5.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
件和记录;
    6.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
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7.负责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
    8.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上级主管部门间的有关事宜;
    9.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10.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考核。董事会根据
考核情况,分别对董事会秘书提出以下奖励意见:
    1.公司通报表扬;
    2.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和监管机构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时,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1.责令改正;
    2.内部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终
止对其聘任:
    1.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
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
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
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