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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2-1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

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落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

     (一)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

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

术骨干、业务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

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且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

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

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