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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京 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5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南

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法律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

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

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