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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登海种业: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2019-03-22  

						  证券代码:002041                                            证券简称:登海种业                          公告编号:2019-012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9 年 03 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 3.11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 3.12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3.11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第 3.13 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 3.11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 3.11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 3.16 条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4.15 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第 4.27 条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 4.49 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因回购本公司股票 。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第 4.52 条 的表决情况。                                        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会有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

                                                               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

                                                               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

                                                               入会议记录。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第 4.63 条 申报的除外。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权”。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事长 1 人。另设名誉董事长 1 人。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 1 人。另设名誉董事长 1 人。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

             成员,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名誉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名誉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第 5.12 条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      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

             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意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 5.13 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第(五)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职权。

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