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海种业: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2019-03-22
证券代码:002041 证券简称:登海种业 公告编号:2019-012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9 年 03 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 3.11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 3.12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3.11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第 3.13 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 3.11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 3.11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 3.16 条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4.15 条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第 4.27 条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 4.49 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因回购本公司股票 。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第 4.52 条 的表决情况。 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会有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
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
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
入会议记录。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第 4.63 条 申报的除外。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权”。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事长 1 人。另设名誉董事长 1 人。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 1 人。另设名誉董事长 1 人。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
成员,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名誉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名誉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第 5.12 条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 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
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意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 5.13 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第(五)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职权。
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