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海种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8-22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
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
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
农科院”)销售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4,287.00 元;
(2)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续签《资产使用协
议》,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
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325,495.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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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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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董事会相关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潘爱玲
黄方亮
孙爱荣
201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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