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18-108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无涉及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 697 号健康智谷 9 号楼三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美玲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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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合并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44 名,代表股份数 1,454,983,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61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 人,代表股份数
量 1,116,175,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75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数量 338,807,54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853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54,95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票 2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0,555,50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反对
票 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为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54,957,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票 25,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0,554,50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
票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王蕾、赵焕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
3
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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