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原告撤诉的公告2018-11-05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18-126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年健康”)下属子
公司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东”)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 0115 民初 7467 号
之一],裁定准予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
撤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爱康国宾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起诉,诉牟元茂及上海美东、美年大健康
侵害商业秘密,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被告连
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
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上海浦东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二、裁定情况
原告爱康国宾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
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结果: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康
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公告费 260 元,共计
285 元,由原告爱康国宾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 0115 民初 7467 号
之一]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