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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年健康: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2021-10-30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21-117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及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8 月 23 日及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
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管理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委托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对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进行管理,并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1】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2】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3】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4】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类型: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资产委托人: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美年大健康产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3、资产管理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可于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6、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本资产管理计划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各
类投资运作,追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增值。
    (2)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比例:
    本计划投资范围为:
    a) 计划资金拟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非交易过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标的股票;
    b) 新股申购(包括网上和网下申购)、融资融券、转融通;
    c)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超短债基金等现金类资产。
    本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的比例不低于
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计划持有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因本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减持安排,
可能使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该等情况不视为越
权交易。

    管理人特别提示:本计划投资范围包括融资融券、转融通。
    (3)产品风险等级: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评级为 R5,适合风险识别及承
担能力在 C5 及以上的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
    7、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资管计划存续期预计为 36 个月,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但可按照本
合同约定提前或延期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经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
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结束,提前结束时间以各方书面协商一致为准。
    8、预警止损
    本资产管理不设置预警止损。
    9、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建仓期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
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
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二)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
露资料;
    (5)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
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
有)、托管费、投资顾问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
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
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
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
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
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
活动;
    (11)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确认参与本
计划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认购本计划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
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
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
与资料;
    (6)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
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7)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登记等权利;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
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13)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相关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
    (14)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
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7)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
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
    (18)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
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委托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
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
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投资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
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违约责任
   1、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
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给本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
及其它非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3)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4)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充分、真实信息
披露义务(如告知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相应责任,资产委托人需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运用委托财产所进行的投资或资产转让
等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非因资产管理人过错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不承担上述经济损失的责任;
    (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
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8)资产委托人理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保管面临本合同第
十九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面临的
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9)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投资对象、证券经纪商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处理委托事务不当或存在其他过错,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
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
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
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4、 一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二、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
户,账户信息如下:
    1、证券账户名称:嘉实资本-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
工持股计划-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1】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对
应深市 A 股账户:089929****;
    2、证券账户名称:嘉实资本-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
工持股计划-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2】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对
应深市 A 股账户:089929****;
    3、证券账户名称:嘉实资本-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
工持股计划-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3】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对
应深市 A 股账户:089929****;
    4、证券账户名称:嘉实资本-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
工持股计划-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4】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对
应深市 A 股账户:08992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正在有序稳步推进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1】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2】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3】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嘉实资本美年健康第三期【4】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
    2、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3、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