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5-22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2-027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 年 5 月 22 日(周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 年 5 月 22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2 年 5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人,共拥有股份数
166,550,9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52%。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053,91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3,248,4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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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2,520,0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反对
670,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2、《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2,49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反对
670,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 13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3、《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2,49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反对
670,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 13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4、《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2,49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反对
670,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 13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5、《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040,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反对
1,227,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关于聘任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498,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反对
670,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 13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7、《关于公司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690,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反对
911,9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弃权 133,6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关联股东——周晓峰、华翔集团、林福青、金良凯和杨军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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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关于受让长春华翔消声器4.4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633,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反对
1,187,8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 136,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关联股东——杨军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於树立先生代表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
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对201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
了报告。
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魏振禄律师、施正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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