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 15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8,352,8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上海华翔转让所持三家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58,352,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经办律师 :




                                          经办律师 :




                                                  二零一二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