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等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4-04-04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宁波华翔为子公司担保等事项
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截止2013年9月30日,NBHX AUTOMOTIVE资产负债率为41.75%;本
次为NBHX AUTOMOTIVE担保的2,000万欧元不超过宁波华翔净资产的
10%;连续12个月内宁波华翔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总资
产的50%,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3,600万欧元,在上述
担保合同下,发生的借款金额累计为2,762.89万欧元和1,000万美元。
宁波华翔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另外第三方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本次借
款实际使用方NBHX Trim GmbH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相关规定,
上述对外担保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
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宁波井上华翔为其产品生产商付款账期提供担保:
宁波华翔控股子公司——宁波井上华翔为降低配套东北地区产
品运输成本,缩短客户反应时间,产品在宁波完成开发后,委托长春
井上华翔和沈阳华翔在当地加工生产。为使加工工厂在原料供应商处
享有与宁波井上华翔相同条件的付款账期,井上华翔为此提供总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账期担保。因两家供应商都是宁波华翔控股子公
独立董事意见
司和孙公司,风险不大。上述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履行了相
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签字转下页)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担保事项发表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旦生、张立人、朱红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