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1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4-023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为:2014 年 5 月 16 日(周五)上午 9:00;
2、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拥有股份数
167,515,85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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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15,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10,5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周晓峰、华翔集团、杜坤勇、金良凯和杨军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NBHX AUTOMOTIVE” 向银行借款 2000 万欧元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15,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原独立董事於树立先生代表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
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
行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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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张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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