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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6日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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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7,515,8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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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10,59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周晓峰、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坤勇、金良凯、杨军回避本项
议案的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NBHX AUTOMOTIVE”向银行借款 2000 万
欧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5,85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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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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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霞




                                                                20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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