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 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2016 年 10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87,6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0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209,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1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73,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22,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62,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 22,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公司购买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2.0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表决结果:同意 102,430,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6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9,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0%;反对 65,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2、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3、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4、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标的资产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02,085,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982%;反对 41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1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373,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反对 411,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5、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6、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标的资产交割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7、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期间损益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8、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置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9、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关于本次资产购买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关于本次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085,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982%;反对 41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1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373,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反对 411,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独立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关于提请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361,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66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649,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67,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361,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66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649,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67,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丁飞翔 201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