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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10-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
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2016 年 10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87,6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0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209,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1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73,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22,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62,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 22,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公司购买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2.0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表决结果:同意 102,430,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
6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9,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0%;反对 65,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2、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3、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4、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标的资产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02,085,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982%;反对
41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1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373,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反对 411,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5、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6、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标的资产交割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7、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期间损益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8、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置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09、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具体内容之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关于本次资产购买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关于本次资产购买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085,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982%;反对
41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01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373,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反对 411,8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独立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428,9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717,3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关于提请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361,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66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649,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67,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361,0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62%;弃权 67,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662%。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649,45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反对 67,9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67,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丁飞翔




                                                 201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