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6-12-06
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改聘林福青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五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杨晓飞先生辞任总经理。经董
事长提名,同意聘任林福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具备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 147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上述辞职、提名、审
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关于接受杨晓飞先生辞任总经理,聘任林福青先生为
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签字转下页)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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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军 杨少杰
2016 年 12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