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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6-12-10  

						                                                         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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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晓峰控制的宁波峰梅实业有限

公司承诺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是为支持

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基于公司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本

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关联董事周晓峰对相关议案表

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即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 21.40 元/股。该价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就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充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签字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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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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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军            杨少杰




                                                2016 年 1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