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6-12-10
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
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晓峰控制的宁波峰梅实业有限
公司承诺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是为支持
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基于公司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本
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关联董事周晓峰对相关议案表
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即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 21.40 元/股。该价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就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进行了充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签字转下页)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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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军 杨少杰
2016 年 1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