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12月)2016-12-10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修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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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权限,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
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1 名监事由公司的员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出任,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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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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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1、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2、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3、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阻碍董事、总经理正常行使职
权,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透露公司技术、经营活动的秘密,
如因监事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违反规定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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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遇有公司章
程规定的情况,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后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
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
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
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
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
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
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仅可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
决赞成后,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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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于会议的议项有利害关系而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
时,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文本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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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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