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6-12-20
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6-091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557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公司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针对问询函中
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开展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联方持股及变化情况
1、关联方情况
宁波华翔自 A 股上市至今,周晓峰及其主要关联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周晓峰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周晓峰直接持有宁波华翔 89,936,799 股股份,周晓峰
控制的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峰梅”)间接持有宁波华翔 35,784,862
股,周晓峰合计控制的股份总数为 125,721,661 股,占宁波华翔股份总数的 23.72%,
为宁波华翔的实际控制人。
(2)华翔集团
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集团”)成立于 1996 年 8 月 5 日,住所
为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 104 号,法定代表人周辞美,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
为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进出口业务等。华翔集团为
周晓峰之父周辞美控制的企业,其曾经为持有宁波华翔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华翔集团已不再持有宁波华翔的任何股份。
(3)象山联众
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联众”)为周晓峰配偶张松梅之弟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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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权控制的企业,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象山联众持有宁波华翔 29,202,719 股股份,
占股份总数的 5.51%。象山联众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24 日,住所为浙江省象山县丹城
新丰路 2 号,法定代表人蔡波,注册资本 1,395 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
2、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
自宁波华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上述关联方持有宁波华翔相关股份的
变动情况如下:
时间 事项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信息披露
华翔集团 30.08%
2005.05.28 首发上市 周晓峰 4.79% 上市公告书
象山联众 10.67%
华翔集团 30.08%
受让上汽投资
2005.08.18 周晓峰 4.79% 持股变动公告
650 万股
象山联众 17.52%
华翔集团 25.22%
分置改革说明
2005.11.08 股权分置 周晓峰 4.02%
书公告
象山联众 14.69%
华翔集团 20.44%
2006.12.26 定向增发 周晓峰 3.25% 上市公告书
象山联众 11.90%
华翔集团 20.44%
2007.01.05 联众减持 周晓峰 3.25% 出售股份公告
象山联众 10.00%
华翔集团 19.635%
2007.01.10 集团减持 周晓峰 3.25% 权益变动报告
象山联众 10.00%
华翔集团 19.635%
2007.01.18 协议受让 周晓峰 7.38% 权益变动报告
象山联众 10.00%
2007.02.07 协议受让 华翔集团 9.82% 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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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周晓峰 17.20%
象山联众 10.00%
华翔集团 8.09%
2007.04.14 集团减持 周晓峰 17.20% 出售股份公告
象山联众 10.00%
华翔集团 8.09%
2007.12.14 联众减持 周晓峰 17.20% 出售股份公告
象山联众 8.27%
华翔集团 8.09%
2007.12.22 联众减持 周晓峰 17.20% 权益变动报告
象山联众 6.89%
华翔集团 8.09%
2008.06.14 周晓峰增持 周晓峰 18.22% 增持股份公告
象山联众 6.89%
华翔集团 6.31%
2010.04.09 定向增发 周晓峰 15.86% 上市公告书
象山联众 5.85%
华翔集团 6.31%
未到 1%,年报
2010.11 联众减持 周晓峰 15.86%
披露
象山联众 5.15%
华翔集团 6.47%
2011.12.15 股份回购 周晓峰 16.26% 股份变动报告
象山联众 5.28%
华翔集团 6.75%
2012.09.04 股份回购 周晓峰 16.97% 股份变动报告
象山联众 5.51%
华翔集团 0%
周晓峰 16.97%
2016.10.28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报告
宁波峰梅 6.75%
象山联众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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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二、问题说明
1、是否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7条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1.7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
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周晓峰及其妻弟张堂权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其关联关系,不符合《上市规则》
第 10.1.7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不知象山联众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未能及时将上述关联
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2、象山联众、张堂权是否与周晓峰及其关联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 年)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办法下列
用语的含义: (三)“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含义与《上市公
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的含义相同。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 年 9 月 1 日废止)第九
条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
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
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
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
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鉴于宁波华翔首发上市时相关法规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相对宽泛,且周晓峰、象
山联众亦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其他一致行动默契,象山联众与周晓峰在宁波华
翔首次公开发行时未界定成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年修订)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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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
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年)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周晓峰与其配偶之弟张堂权控制的象山联众同时持有宁波华翔的相关股份符合法
规罗列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但考虑到自首发上市时周晓峰及象山联众未构成一致行
动人,周晓峰及象山联众当时亦未因新法规修订而将二者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 83 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
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
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
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对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如无相
反证据,则周晓峰与象山联众同时持有宁波华翔股份的情形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3、象山联众、张堂权、周晓峰及其关联方自上市以来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是否存在违规增持或者减持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答:象山联众、张堂权、周晓峰及其关联方自上市以来所做承诺如下: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周晓峰;华翔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股份限售承 2005 年 09
股改承诺 团股份有限公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长期 严格履行
诺 月 20 日
司;象山联众投 股份数量,每达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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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资有限公司 波华翔股份总数百
分之一时,将在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做出公
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周晓峰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股份减持承 先生郑重承诺:自本 2016 年 01
周晓峰 六个月 履行完毕
所作承诺 诺 公告日起 6 个月内 月 14 日
不减持所持宁波华
翔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周晓峰
股份减持承 先生郑重承诺:自本 2015 年 07
周晓峰 六个月 履行完毕
诺 公告日起 6 个月内 月 06 日
不减持所持宁波华
翔股票
象山联众、张堂权、周晓峰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增持或者减持
情况,对于股份变动达到承诺比例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均按照规定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4、象山联众、张堂权自上市以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答:宁波华翔自上市以来,象山联众、张堂权与公司未发生过任何关联交易。
5、公司股东大会历次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象山联众回避表决情况,是否影响股
东大会审议结论、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答:宁波华翔最近五年的股东大会中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等议案,存在因疏于披露
前述关联关系而导致象山联众未进行回避表决的情形,现对当时投票结果进行还原扣
除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扣除象山联众后的表决结果
议案 当时的表决结果(%)
(%)
关于公司 2012 年日常关联交
97.37% 90.07%
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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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关于公司 2013 年日常关联交
99.90% 99.62%
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
100.00% 100.00%
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
98.87% 98.32%
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
99.9987% 99.98%
易的议案
关于收购上海智轩 85%股权暨
92.80% 64.62%
关联交易的议案
象山联众存在相关关联交易未回避表决的情形,但扣除象山联众的表决后相关议
案亦可获得表决通过,不影响股东大会的审议结论,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的程序瑕疵
并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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