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6-12-29
董事会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6-094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股东---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联众”)系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周晓峰配偶张松梅之弟张堂权控制的企业。本公司今日接到通知,张堂权
与张松梅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堂权将其持有的象山联众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张松梅。本次股权转让后,象山联众仍持有宁波华翔 5.51%的股
份,张堂权将不再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转让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前持有宁波华翔股份 本次交易前持有宁波华翔股份
象山联众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张堂权 29,202,719 5.51 0 0
张松梅 0 0 29,202,719 5.51
本次交易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宁波华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张堂权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未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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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瑶琳别墅 152 号
5、通讯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瑶琳别墅 152 号
6、身份证号:33020319760120XXXX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包括曾用名):张松梅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未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居留权
4、住所: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 82 号
5、通讯地址: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 82 号
6、身份证号:33022519730929XXXX
经本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松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张堂权(甲方)
受让方:张松梅(乙方)
(二)转让标的
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
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24 日,住所为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 2 号,法定代表
人蔡波,注册资本 1,395 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9,202,719 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5.51%。
经协商,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象山联众 100%股权。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以标的公司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为定价依据,双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以 1 元/1
元出资额的价格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即 1,395 万元的出资额,本次股权
转让的交易价格为 1,395 万元。
2、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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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于标的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转让方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即人民币 1,395 万元。
转让方的收款信息为:
名 称:张堂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账 号:622200390110118XXXX
(四)标的股权交付
受让方将上述股权转让款全额支付完毕后,双方应与标的公司及时修改标的公司
章程,并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等部门审批手续。标的公司应向受让方签发新的出资
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五)税费承担
双方声明及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履行税款缴纳义务(如
有)。除双方另有约定,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办理批准、登记等有关费用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本合同双
方平均分担。但本条不适用于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交割没能进行,任何其他方寻求
损害赔偿的情形。
五、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宁波华
象山联众投资有 2005 年 09
股改承诺 翔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将在自 长期 严格履行
限公司 月 20 日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做出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或
象山联众投资有 2005 年 04
再融资时所作承 避免同业竞争。 长期 严格履行
限公司 月 08 日
诺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张松梅将承接并继续履行上述象山联众所作的承诺。
六、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周晓峰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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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周晓峰 张松梅
80.00% 20.00% 100%
16.97%
宁波峰梅 象山联众
6.75% 5.51%
29.23%
宁波华翔
周晓峰先生为宁波华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6.97%的股
权,通过其控制的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6.75%的股权,直接及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 23.72%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晓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峰梅实业有限
公司、张松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9.23%股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进一步巩固周晓峰先生的控股股东地位,有利于上市公
司在资本运营、行业整合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稳
定地发展。同时,本次股份转让也是为了落实宁波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其他事项
1、张堂权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
中不得减持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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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堂权);
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松梅及其一致行动人);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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