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 情况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其 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签字转下页)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聘任高管人员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红军、杨少杰 2017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