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3 日-2017 年 2 月 2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3 日 15:00 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8,212,0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8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35,2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92%。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6 名,代表股份 161,54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477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项周
晓峰》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8,481,02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845,027 票。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2)项邵
和敏》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8,481,03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845,028 票。
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3)项李
景华》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8,481,03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845,029 票。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项:朱
红军》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8,481,03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845,030 票。
2.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2)项:杨
少杰》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9,150,033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14,031 票。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1)项於树立》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8,481,027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845,025 票。
3.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2)项舒荣启》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158,481,028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845,026 票。
4、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给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发放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43,8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22%;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301,8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07,86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420%;反对 1,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 301,83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7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丁飞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