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4月)2017-04-1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科学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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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3、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设总干事一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一名,副
组长一至二名,组长由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董事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
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且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且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1、对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的审查;
2、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3、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总干事代行职权,或其指定一名委
员会其他成员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2、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保证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
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三条 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传达贯彻董事会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安排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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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公司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成员组
成,由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集,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
题,并负责审议决定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1、由有关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等
一些基本情况;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机构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
报投资评审小组;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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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