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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6-27  

						                                                   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了解,在认真

审阅有关资料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将部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以确保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为前提,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将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

10 个月内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度情况调剂使用,公司董事会已充分

考虑到项目投资进度情况,为继续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

费用支出,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而作出的决定。

   3、公司截止目前过去之 12 个月内未进行过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

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符合相

关规定。

   二、关于继续为子公司英国 NAS 和 VMC 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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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VMC 资产负债率为 88.73%,NAS 资产负

债率为 140.13%。本次宁波华翔为本次宁波华翔为 VMC 和 NAS 担保的

2000 万英镑没超过宁波华翔净资产的 10%;连续 12 个月内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总资产的 50%,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

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25,977.1 万元,在上述担保合同下,发

生的借款金额累计为 79,198 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另外

第三方提供任何对外担保。因 VMC 和 NAS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述对外担保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

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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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红军                杨少杰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