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6-27
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了解,在认真
审阅有关资料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将部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以确保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为前提,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将不超过 80,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
10 个月内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进度情况调剂使用,公司董事会已充分
考虑到项目投资进度情况,为继续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
费用支出,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而作出的决定。
3、公司截止目前过去之 12 个月内未进行过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
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符合相
关规定。
二、关于继续为子公司英国 NAS 和 VMC 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VMC 资产负债率为 88.73%,NAS 资产负
债率为 140.13%。本次宁波华翔为本次宁波华翔为 VMC 和 NAS 担保的
2000 万英镑没超过宁波华翔净资产的 10%;连续 12 个月内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总资产的 50%,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
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25,977.1 万元,在上述担保合同下,发
生的借款金额累计为 79,198 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另外
第三方提供任何对外担保。因 VMC 和 NAS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述对外担保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
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红军 杨少杰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