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关于公司收购“长春华翔”2.40%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8-27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宁波华翔收购“长春华翔”2.40%股份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先进行了了解,并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过认真
审议,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春华翔”)是宁
波华翔持股97.6%的公司,主要产品为热成型钢等金属冲压件,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8623号《审
计报告》:长春华翔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56,461.95万元,净
利润为18,789.81万元。基于看好以“热成型钢”为代表的轻量化金
属件零部件未来良好的发展空间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同时激励其管理
者,宁波华翔出资收购长春华翔2.40%的股权。
通过本次交易,宁波华翔将加大对“热成型钢”为代表的轻量化
金属件业务的投入,符合汽车尤其新能源车向轻量化发展的方向,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并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须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作价依据,参考市场同类
交易 PE 倍数(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PE 为 19.10),考虑了非流动性折
扣,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对审计
基准日后至股份交割日之间权益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了事先约定,不存
在董事会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投入的资金为自筹资金,未动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也
未发生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朱红军、杨少杰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