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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关于公司收购“长春华翔”2.40%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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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华翔收购“长春华翔”2.40%股份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先进行了了解,并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过认真

审议,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春华翔”)是宁

波华翔持股97.6%的公司,主要产品为热成型钢等金属冲压件,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8623号《审

计报告》:长春华翔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56,461.95万元,净

利润为18,789.81万元。基于看好以“热成型钢”为代表的轻量化金

属件零部件未来良好的发展空间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同时激励其管理

者,宁波华翔出资收购长春华翔2.40%的股权。

    通过本次交易,宁波华翔将加大对“热成型钢”为代表的轻量化

金属件业务的投入,符合汽车尤其新能源车向轻量化发展的方向,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并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须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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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关联交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作价依据,参考市场同类

交易 PE 倍数(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PE 为 19.10),考虑了非流动性折

扣,关联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对审计

基准日后至股份交割日之间权益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了事先约定,不存

在董事会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投入的资金为自筹资金,未动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也

未发生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朱红军、杨少杰

                                            201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