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对宁波华 翔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其提名、审议和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签字转下页)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聘任高管人员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少杰、柳铁蕃 202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