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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
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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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5,038,0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48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369,6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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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5,58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8%;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6%;弃
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47%;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2%;弃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91%。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5,58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8%;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6%;弃
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47%;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2%;弃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91%。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5,58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8%;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6%;弃
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47%;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2%;弃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91%。

    4.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5,587,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8%;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6%;弃
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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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04,2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47%;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2%;弃权 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91%。

    5.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160,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8%;反对 205,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弃
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76,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73%;反对 205,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21%;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916,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96%;反对 6,513,4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69%;
弃权 1,977,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3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79.6492%;反对 6,513,4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107%;弃权 1,977,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3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53%;反对 343,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40%;弃
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33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53%;反对 343,8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40%;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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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为德国、英国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002,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1%;反对 363,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4%;弃
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319,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91%;反对 363,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03%;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

    9.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不超过 3,000 万元额度融资租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089,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94%;反对 276,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1%;弃
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05,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68%;反对 276,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25%;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

    10.审议通过《关于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电子研发中心技改项目”
变更为“长春华翔长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108,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9%;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6%;弃
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5,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31%;反对 257,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2%;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

    11.审议通过《关于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0 万套轿车用自然纤维
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变更为“年新增 40 万套真木件、10 万套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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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件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103,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59%;反对 261,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6%;弃
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0,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 99.2721%;反对 261,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73%;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7%。

    12.审议通过《关于拟增持或出售 “富奥股份”并授权董事长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108,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79%;反对 299,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5,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31%;反对 299,1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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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             杨    海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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