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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2-3 宁波华翔-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
委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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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防控需要,公司部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
出席/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653,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75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550,3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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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397,032,657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弃
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81,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72%;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2%;弃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7%。

    2.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97,031,157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66%;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弃
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79,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11%;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2%;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7%。

    3.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97,032,657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弃
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81,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72%;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2%;弃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7%。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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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397,032,657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570%;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6%;弃
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81,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72%;反对 1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2%;弃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7%。

    5.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152,557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72%;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00,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5%;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89,799,461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1360%;反对 7,341,1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82%;
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247,8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658%;反对 7,341,1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795%;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7%。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4,530,781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有表 决 权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5088%;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1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530,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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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88%;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拟增持或出售“富奥股份”并授权董事长实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97,060,257 股 ,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39%;反对 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508,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91%;反对 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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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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