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独立董事意见2018-12-08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机械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其持有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元”)10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向国机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和审慎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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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证券从
业资格,本次审计、评估机构的聘任程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审
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情况的意见:
(1)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具备足够
的胜任能力。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标的资
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
关系,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机构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
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
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评估价值分
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和业绩增长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
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
论等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
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
值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
格以经国机集团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
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5、交易对方国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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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关联方利益
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在将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关联方利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
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6、本次交易中,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总额未达到上市公司 2017 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50%,拟购买的资产
2017 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未达到上市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 50%,拟购买的资产净额未达到上市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 50%。因此,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7、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8、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国中元 100%的股权。通过并
购中国中元的建筑设计业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为公司海外
建筑工程业务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9、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的程序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0、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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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本次交易;(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
关事项;(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
11、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董事
会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的
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对上述
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葛长银、王德成、李国强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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