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2019-04-02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1、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修改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2、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
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及
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修改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债务人(被
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
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3、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
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当要
求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委托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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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4、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融资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
(五)公司要求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六)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5、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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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修改为: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除境外子公司之外的其它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6、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的担保)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去本条,后续条文序号前移。
7、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二十
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收费事项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并实施。
8、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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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
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
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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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9、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
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
执行性,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应
当要求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委托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
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0、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定《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
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定《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
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11、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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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删去第三十九条。
12、以上条款修改后,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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