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2019-04-02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1、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修改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2、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

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及

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修改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债务人(被

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

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3、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

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当要

求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委托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1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4、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融资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

    (五)公司要求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六)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5、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修改为: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照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为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不得为除境外子公司之外的其它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6、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的担保)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去本条,后续条文序号前移。

    7、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二十

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收费事项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并实施。

    8、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3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

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标

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9、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

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

执行性,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应

当要求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委托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

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0、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定《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

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定《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

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11、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




    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删去第三十九条。

    12、以上条款修改后,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