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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0]字 1109 第 0700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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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1109 第 0700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二
○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0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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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9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A座10层公司多
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王宇航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11月2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788,612,3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30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784,619,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082%;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3,992,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227%。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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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3,992,99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加拿大普康控股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贷款)提
供2,000万加元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一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
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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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
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一:关于为下属全资公司加拿大普康控股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贷款)提
供2,000万加元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同意788,414,1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49%;反
对127,400股,弃权70,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794,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63%;反对127,400股,弃权70,800股。

    议案二:关于修订《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88,210,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90%;反
对331,500股,弃权70,8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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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赵力峰:




                                          贺   维:




                                                       202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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