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国际:中工国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4-29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工国际”)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传递、归集和管理职责,保证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中工国际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至各(分)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披露工作,督
促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负
责办理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
员应督促其分管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保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报告要求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要求披露的信息;
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需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
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2、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30%以上的;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五)对外担保、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
构合作投资事项;
(六)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赠与或受赠资产;
6、债权或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六)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拟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具体范围以《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内容为准)发生上述交易,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八)重大诉讼和仲裁,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
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标准。
(九)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预计中工国际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合并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
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
及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7、破产。
(十)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2、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六)项中金额标准的规定。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1、中工国际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中工国际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
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中工国际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中工国际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本制度第七条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各事业部、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各事业部、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事业部、(分)子公司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收集和报告的联络人,分管该
事业部、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收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应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的部门和联络人,并将上述部门及人员的
通讯方式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各(分)子公司须向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
的联络人提供了解并上报信息的便利条件。各子公司可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上述联络人具体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
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报告义务,并保证报告信息和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事业部、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各
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内部审批意见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
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文件,按照信息披露程序进行审批后发布;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重大信息对外发布事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
管理,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该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信息而
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其他信息披露违
规的,公司应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