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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1年8月)2021-08-03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担保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

办法》和《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以担保人

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主要包括法律

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担保由公司总部集中统一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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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担保应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决策须有书面记

录。

       第六条 担保必须基于真实的经营业务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担保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并能够提升市场竞争和综合实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应将

当年的担保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的对外担保;负责担保管理办法的

制定、修订和发布;负责担保的受理、审查、监督和相应的管理;负

责监控、统计和分析担保情况。

       第九条 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协助财务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外的企业或个

人提供担保。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所属子公司以下各级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按照持股比例提

供担保。其他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由其他股东按股权比

例提供相应金额的有效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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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对参股、相对控股企业,原则上不提供担保。特

别情况确需担保的,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占比不得超过公司在该参股、

相对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

                 第三章    担保的评估与审查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查,严格控制风险,

规范受理审查条件和要求。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不能受理的担保事

项,应尽快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担保要求的担保申请,财务部应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担保的评估和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担保均须经公司法律部和总法律顾问进行审

查。法律部和总法律顾问就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担保责任情况提

出书面法律审查意见。相关经营管理、工程管理、技术管理、业务开

发管理部门应就项目可行性、技术经济指标、经营与技术风险、还款

安全性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部可以根据担保具体情况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

保情况进行调查,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担保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参考和

依据。

    第十六条 审查担保申请时,应对被担保人(被担保项目)进行

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意见。对被担保人(被担

保项目)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等;

    (二)被担保人(被担保项目)的资信状况,一般应包括:基

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履约)能力、盈利水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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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存在的风险及管理措施;

    (四)提供反担保的,用于反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等。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被担保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提供担保:

    (一)担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

    (二)连续亏损又不符合发展战略,且扭亏无望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

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提供的担保已发生纠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造成损失

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七)不适合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所属子公司申请提供担保或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向银

行申请授信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抵(质)押时,应向公司总部以正式文

件形式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向公司申请担保,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

日向财务部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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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银行授信担保的,应提供担保授信的用途、使用计划、

风险控制措施及保证等;

    (四)重大项目融资担保的,应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

背景、项目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标准;

主要合同条款(合同范围、支付条款、工期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

议的解决方式)等;

    (五)重大项目保函担保的,还应提供项目合同、保函格式或

标书复印件;

    (六)反担保方案;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还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

    (一)所属子公司担保业务办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所属子公司决策机构,包括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的审议批准文件。

                  第四章   担保的授权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在对担保组织评估和调查后,应提交书面担

保审查报告,按照规定履行审查和批准程序。担保审查报告应包括:

担保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所属子公司决策情况、担保评估

和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担保风险防范和跟踪监管措施、担保收费、

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担保事项,应经公司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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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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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

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净资产金额。公司对单一被担保人

提供的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被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会计报表中的净资产金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应与被担保人订立书

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约

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文

本提交法律部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担保政策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

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提供担保的,每年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的

1%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于正式提供担保时一次性收取。

                   第五章   担保的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应对本单位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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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台帐,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

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对提供的担保事项,应建立

担保情况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监测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所属子公司每季度终了需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汇报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

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做到早预警、早发

现、早研究和早解决。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公司财务

部报告,财务部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被担保人于债务

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相关责任人须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法律部、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协

作,落实担保保证措施,加强对反担保资产的保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将不定期组织审计部等有关部门,或委托中

介机构对担保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担保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审计部根据担保业务情况开展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四条 所属子公司应加强对本单位担保事项的跟踪和监

管,建立担保风险预警和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诉讼或损失,

要积极防范和应对,并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和反馈担保中的问题,规

范和加强担保档案保管工作,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说明各担保事项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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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并造成损失的,按照公

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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