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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内部审计制度2022-07-29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监督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
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机
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机审[2020]180 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下属企业以及境内
外机构。下属企业为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为法人实
体;境内外机构为公司的事业部、境内外分公司、代表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对公司本部、公司下属企业和境内外机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风控管理、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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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
委员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公司设立审计风控部作为内部审计机
构,董事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司及重要子
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设总审计师,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立独
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净资产在 5000 万元以上。
    (二)投资设立的企业在 10 个以上(包括全资、控股和
有控制权的企业)。
    其他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
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
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七条   审计风控部设置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风控部的
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风控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审计风控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
管理等工作背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注册资格。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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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及
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
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求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
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聘
任,以及相关的后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细
则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境内外机构贯彻落实国家
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和执行国机集团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决策
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境内外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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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及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与评价;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境内外机构资产、负债、
损益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国有
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重要投资项目、重大财务收
支、重要经营活动情况以及股权转让、清算注销等重要事项进
行审计。
    (六)对公司党委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公司本部领导人员、
下属企业和境内外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含离职离任审计)。
    (七)对公司本部项目概(预)算、决算及项目中期进行
审计监督;下属企业的项目可根据经营管理由审计风控部决定
是否纳入年度审计工作。
    (八)对公司财务报告、会计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相关数
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独立验证。
    (九)对公司境外下属企业和境内外机构开展审计,主要
包括境外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
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党委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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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将下属企业主要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国内外项目、重要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会计信息质量、大额资金使用、风控合规等事项作为年度
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十一)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
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
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进行一次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
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
理。
   (十四)做好迎审工作和整改落实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审
计监督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国机集团等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
进行审计检查时,由审计风控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配合,共同做好迎审及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十五)做好国机集团派驻监事会、公司党委巡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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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监督等事项的配合协调工
作。
    (十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风控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报送发
展规划、战略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财务收支、财务预算
决算、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
同)。
    第十六条 审计风控部有权参与公司制度修订、财务管理、
经营决策、工程建设、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等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风控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
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
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予以制止。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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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企业和
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八条   审计风控部有权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境内
外机构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授予审计风控部的其它权限。
               第五章 审计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审计风控部指定地
点的审计。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审计。
   委托或合作审计:审计风控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借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参与公司内部
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审计风控部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审
计机关、国机集团的相关要求、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管理
层意见及相关部门建议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报公司
党委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除离职离任审计外,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调整应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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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审议,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前,一般应提前 5 个工作日(或
于具体要求时间)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
除外。
    (三)审计方案。审计风控部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配备
适当数量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关注重点、审计
人员分工、审计工作进度等事项。
    审计风控部在审前调查时,可向公司人事、财务、纪检、
投资等有关部门征询需要关注的事项,有关部门也可以主动向
审计风控部沟通需要关注的事项,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纳入审
计方案。
    (四)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以
问题为导向,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建议。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书面征求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要在收
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工作日内(或于具体要求时间内)反馈书
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六)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
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审计
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也可
以单独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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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计整改。审计风控部作为审计整改归口负责部门,
承担督促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责任,评价整改方案、验收整改
结果,直至问题全部销号;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
主体,承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上报审计整
改方案、审计整改成果文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
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方
案、落实整改措施,根据整改结果向审计风控部提出问题销号
意见。
   (八)整理归档。审计风控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立审
计档案,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
见、审计整改情况等,要及时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人的任免,须向国机集团人
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立审计中心,由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推荐
的审计、财务、风控、工程、企管、法律等专业骨干组成,专
职审计人员全部纳入审计中心。
    第二十四条   下属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审
计人员的任免,需事前征求审计风控部意见,并向公司人力资
源部事前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下属子公司需向审计风控部报送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年底前上报年度审计工作总结,重大违规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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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及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上报;年底上报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审计风控部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
位须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
改方案、整改成果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境内外机构、事业部、
职能部门对相应监管业务领域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以及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风控部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
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
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违规
追责主责部门。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直
接责任人、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风控部可根据情节
轻重,向公司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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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
明材料的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
检查的;
    (三)谎报经济运行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未
进行整改、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
人员,公司应追究其工作责任,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其它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部门或人员对依照本制度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
罚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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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 中工国 际工程 股份 有限公 司内部 审计制 度 》(中 工审 字
﹝2020﹞2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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