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10-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
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
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控股公司资产处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对公司控股公司资产处置的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公司聚焦主业的战略调整规划,公司控股公司日本E-LITE公司
处置其在日本的部分资产,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本次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
次资产处置事项。
二、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存货盘亏确认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石碧先生、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对控股子公司存货盘亏确认的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存货盘亏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
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存货盘亏确认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存货盘亏确认。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石 碧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 海 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