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11-2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控股
子公司浙江德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化工”)投资建设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
目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查,就本次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
用项目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石化”)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
德区美龙环戊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环戊烷”)协商,拟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德荣化工进行同比例增资,本次对德荣化工拟增资额为100,000万元人民币,
增资后德荣化工的注册资本为10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对德荣化工的增资额为40,000万
元、浙石化对德荣化工的增资额为45,000万元、美龙环戊烷对德荣化工的增资额为15,000万元。
同时,拟以德荣化工为平台,投资建设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本次对德荣化工的增资
及德荣化工投资建设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美龙环戊烷本次对德荣化工进行增资;同意公司以
德荣化工为平台,投资建设乙烯裂解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石 碧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 海 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