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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1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

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文件,了解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

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含)且不低于5,000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

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