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广东
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分核实
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
2021 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检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资金往来审批程序合法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
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无
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
司制定了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
规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
张俊良先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执
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了相
应的法定程序,并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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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符
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
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
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在顺德农商行办理存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在顺
德农商行办理存款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顺德农商行开展存款业务,是出于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上述关联交
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黄冠雄先生回避表决;协定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
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侵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在顺德农商行办理存款业务。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独
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了
有力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公司 2021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七、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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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了独立审计准
则,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专项报告》”),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核
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3-2025)》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十、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聘任的副总经理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本次第七届董事会拟聘任的副总经理候选人未发现存在下列情形:(1)《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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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经了解,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能够胜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4、本次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案和提名程序均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张明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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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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