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22-03-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在顺德农商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在顺德农商行办理存款
业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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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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