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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规划(2023-2025)2022-03-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
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
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
监督,公司董事会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
情况、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
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
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且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
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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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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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说明未分红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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