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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

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向关联方采购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龙环戊烷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 司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有保本约定的理财

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1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