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4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
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