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2022-08-23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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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广东德美精细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在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
劳动、劳务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
同的公司员工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
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津贴,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津贴标准
(一)内部董事的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确定,根据其
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二)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
(三)独立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可在本条第(二)款的基础上领取专门委员会职务
津贴,标准为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人民币 18,000 元(税前),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人民币 12,000
元(税前)。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数
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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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五条 监事津贴标准
(一)内部监事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确定,根据其在
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二)外部监事非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22,000 元(税前)。
(三)外部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
第六条 公司拟对董事、监事津贴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拟订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按半年度发放,董事、监事津贴应交的所得税,由
公司代扣并代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发放;董事、监事因
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其他董事、监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执行。
第十条 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
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监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
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公司的发展提出有价值意见或做出贡
献的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董事、监事的贡献程度的大小,制订
奖励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
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
《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
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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