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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2022-08-23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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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广东德美精细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在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

劳动、劳务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

同的公司员工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

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津贴,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津贴标准

(一)内部董事的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确定,根据其

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二)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

(三)独立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可在本条第(二)款的基础上领取专门委员会职务

津贴,标准为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人民币 18,000 元(税前),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人民币 12,000

元(税前)。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数

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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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五条     监事津贴标准

(一)内部监事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确定,根据其在

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二)外部监事非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22,000 元(税前)。

(三)外部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税前)。

第六条     公司拟对董事、监事津贴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拟订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按半年度发放,董事、监事津贴应交的所得税,由

公司代扣并代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发放;董事、监事因

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其他董事、监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

制度执行。

第十条     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

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监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

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公司的发展提出有价值意见或做出贡

献的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董事、监事的贡献程度的大小,制订

奖励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

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

《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

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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