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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3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文件,了解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公司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

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

程序,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上

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全资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

请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对其提供担保能够提高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汕头市德美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上述事项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全

资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事项。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规定,执行会计估计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

    五、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本次修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

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调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了

行业及地区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助于提升相关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增加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以           下          无            正         文          )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